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出产扶植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利用治理,对《节能减排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财建〔2015〕161号)作出点窜: (一)将第二条 “专项资金”点窜为“津贴资金”。 (二)第二条增添“节能减排津贴资金依照配合财务事权转移付出治理,实行刻日至2022年。” (三)删去第三条。 (四)将第四条改成第三条,删去“节能减排财务政策综合示范”。 将第六款改成第五款,“其他经国务院核准的有关事项”点窜为“其他经国务院核准的撑持规模”。 增添“节能减排津贴资金的支出标的目的到期后,财务部结合行业主管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划定和相干财产成长情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成果肯定是不是继续实行。” (五)将第五条改成第四条,“节能减排津贴资金分派连系节能减排工作性质、方针”改成“节能减排津贴资金分派连系节能减排工作方针。” 删去“以奖代补首要按照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派;据实结算项目首要采取先预拨、后清理的资金拨付体例。” (六)增添第五条“节能减排津贴资金实行全进程绩效治理。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方针,履行中展开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按期展开外部绩效评价,增强评价成果利用,鞭策绩效信息公然,自动接管社会监视。” (七)第六条增添“财务部各地监管局依照工作职责和财务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津贴资金进行监管。处所申请资金、中心财务下达预算时,该当同时抄送本地监管局。” (八)第八条增添“结转节余资金按预算治理有关划定履行。” (九)增添第九条“根据《财务部关在印发<节能减排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划定予以撑持的,相干部分该当尽快打点清理手续。” (十)将第九条点窜为第十条“财务部会同有关部分对节能减排津贴资金利用环境进行监视治理和绩效评价。” (十一)将第十条改成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点窜为“津贴资金”。 (十二)将第十二条点窜为第十三条“本法子自觉布之日起实施。《财务部关在印发<节能减排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同时废除。” 附件:节能减排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 财务部 2020年1月22日